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 原告
- 鎔燦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曉玫
- 訴訟代理人
-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馬涵蕙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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