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陳駿緯
- 原告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22,547,58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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