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