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告與被告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