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陳美純
- 原告揚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文弘、陳乾明、陳致吉、陳致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陳文弘 陳乾明 陳致吉 陳致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月琴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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