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 訟 代理人 吳芳瑜 洪呈科 被 告 緯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鳳珠 被 告 楊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緯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緯爾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邀同被告高鳳珠、楊巨人為連帶保證人, 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連帶負全部償付 之責,並簽立約定書,約定書第1 條約定,本約定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立約人於現在(含過去所付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所附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嗣於109年12月23日緯爾公司向原告借款兩筆並簽訂 借據,共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109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1.46﹪機動計算,並約定按月繳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有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其各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惟緯爾公司於110年10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 本息,經催討後均未予置理,則依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約定,視為借款全數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693,91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債務),而高鳳珠、楊巨人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緯爾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利率代碼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定。又緯爾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高鳳珠、楊巨人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積欠本金(新台幣) 借款起迄日 利息 違約金及起迄日期 年利率(年息) 起訖日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10計之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20計之 1 400,000 338,782 109.12.23-115.12.23 1.49% 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3日止 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2.67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600,000 1,355,135 109.12.23-115.12.23 1.49% 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3日止 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2.67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0,000 1,69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