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加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品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加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萬8,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