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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俊志
即原告
輔 助 人 林廷榮
被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8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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