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俊志
- 即原告
- 輔 助 人 林廷榮
- 被告
-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喻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8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