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原告原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545元,嗣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 為1,752,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反訴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8,810元後,尚應補繳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