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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謝張浩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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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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