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曾一平、謝張浩
- 原告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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