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曾一平
- 被告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3,090元(本訴2,451,273元+反訴1,431,8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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