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 上訴人
-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英豪
- 被上訴人
-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藝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