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葉家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葉家閎 上列聲請人對於黃振澤即宏耀水電工程行與華弘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