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葉家閎
上列聲請人對於黃振澤即宏耀水電工程行與華弘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列聲請人對於黃振澤即宏耀水電工程行與華弘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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