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洪翰君、風行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佩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洪翰君 被上訴人 風行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 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