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 上訴人
- 洪翰君
- 被上訴人
- 風行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