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鈺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朱淑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