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昱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偉昌 被 告 昱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振賢 被 告 陳紆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昱沛有限公司(下稱昱沛公司)前邀被告陳振賢、陳紆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簽立借據一份,帳號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借款額度8成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保證,約定借款期限5年,自111年3月17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一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並自撥貸後本金分60 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利 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005%計息(現為3.225%)。另依借據第5 條約定,倘被告不依約還本付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固定計算。被告昱 沛公司僅繳款付息至111年7月17日止,且於111年8月19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借據第11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於111年9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昱沛公司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振賢、陳紆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表、票據信用查詢資料、111年8月22日視同全部到期催告函、利率變動表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玫燕 序號 資金用途 帳號 本金餘欠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 1 週轉金 000000000000 933,332 自111年07月17日起 至111年09月19日止 3.225% 自111年08月18日起至111年09月19日止,依週年利率3.225%百分之十固定計算。 自111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25%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依週年利率4.225%百分之十固定計算,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4.225%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 2 000000000000 3,733,332 自111年07月17日起 至111年09月19日止 3.225% 自111年08月18日起至111年09月19日止,依週年利率3.225%百分之十固定計算。 自111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25%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依週年利率4.225%百分之十固定計算,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4.225%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 餘欠本金總額 4,66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