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2,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