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東圃園藝有限公司、陳鵬翔即陳柏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 告 東圃園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鵬翔即陳柏翰 人 被 告 陳帛謙即陳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54,955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54,95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