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秉浩
- 被告
- 東圃園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鵬翔即陳柏翰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帛謙即陳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54,955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54,95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