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胡敏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胡敏章 胡敏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被 告 翁麗盆 訴訟代理人 蔡孟君 被 告 趙修俊(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趙瑛瑛(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蔡美英(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惠(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照(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娟(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寶義(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