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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胡敏章
原告
胡敏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被告
翁麗盆
訴訟代理人
蔡孟君
被告
趙修俊(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趙瑛瑛(即趙可慶之繼承人)

蔡美英(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惠(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照(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美娟(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蔡寶義(即吳玉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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