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濬國際有限公司、林品希、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合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主事務所雖非在本院轄區內,但兩造就如下所述材料買賣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曾在該合約書第9條約定合意由 本院管轄,故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與被告就美濃廣善堂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材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出售黑岩石板、大木紋板、RC仿枕木板予被告施作工程,約定交貨地點於臺中大肚,被告於合約簽訂後先預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149,687元,嗣再按出貨數量及 施工數量計價,但伊於111年1月5日出貨黑岩石板63片、大 木紋板81片、RC仿枕木板326片予被告,扣除訂金後,被告 應付貨款429,427元,被告乃簽發票面金額429,427元、發票日為111年3月31日、支票號碼為SD0000000、付款人為華南 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之支票給付貨款, 但伊提示卻遭以存款不足退票而未獲兌現。又伊於111年3月8日出貨RC仿枕木板310片予被告,扣除訂金後,應付貨款368,115元,但被告仍未支付該筆貨款,是被告合計積欠貨款797,542元,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97,54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間簽有系爭合約,且原告於上開時間出貨如前所述數量予伊,伊因此積欠貨款797,542 元等節均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10年10月8日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出售黑岩石板、大木紋板、RC仿枕木板予被告施作工程,交貨地點於臺中大肚,被告並於合約簽訂後先預付訂金1,149,687元,嗣再按出貨數量及施工數量計價。 ㈡原告於111年1月5日依系爭合約出貨黑岩石板63片、大木紋板 81片、RC仿枕木板326片予被告,扣除訂金後,被告應付貨 款429,427元,被告乃簽發票面金額429,427元、發票日為111年3月31日、支票號碼為SD0000000、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 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之支票給付貨款,但原告 提示後卻遭以存款不足退票而未獲兌現。 ㈢原告於111年3月8日依系爭合約出貨RC仿枕木板310片予被告,扣除訂金後,應付貨款368,115元,但被告仍未支付該筆 貨款。 五、得心證之理由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10月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出售黑岩石板、大木紋板、RC仿枕木板予被告施作工程,被告並於合約簽訂後先預付訂 金1,149,687元,嗣再按出貨數量及施工數量計價。又原告 依系爭合約於111年1月5日出貨黑岩石板63片、大木紋板81 片、RC仿枕木板326片予被告,復於111年3月8日依系爭合約出貨RC仿枕木板310片予被告,但被告迄今積欠貨款797,542元未付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之。 六、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97,54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