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葉雅強、郭炯宏
- 原告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璞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怡卿
- 被告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怡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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