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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郭炯宏

  • 原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璞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怡卿
  • 被告
    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怡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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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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