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陳啓祥、程彩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昱州律師 被 告 程彩梅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