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饒家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饒家溱 吳慧瑛 被 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被 告 高炎順 楊惠雄 何桂月(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素華(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金玉(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玉雲(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楊正(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田珮陵(即田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田傳宗之繼承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田傳宗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1年1月9日死 亡乙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田傳宗之繼承人為何桂月、田素華、田金玉、田玉雲、田楊正、田珮陵,且於繼承開始後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為免程序久滯,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