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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蔣志宗劉定安趙彬

  • 被告
    安馨環境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馨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宸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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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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