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
- 原告
-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煒立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駿民律師
- 被告
- 史蒂芬金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葵
- 訴訟代理人
- 鍾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