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王夢薇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告
董芷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湯騰原為夫妻,兩人係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結婚,而被告則為訴外人湯騰原105年任職於至慧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下稱至慧公司)之主管,而原告於懷孕期間亦至該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而與被告共事,且被告亦到原告家中作客過,明確知悉湯騰原為有配偶之人。原告於110年8月16日於湯騰原之工作用USB隨身碟中發現有命名為「Donzelin.ss」之資料夾,原告因心生懷疑打開資料夾,發現資料夾中存有被告與湯騰原大量性愛自拍照片與影片(共計259個檔案),原告始知悉被告與湯騰原自105年7月16日起即發生過性關係,被告明知湯騰原為有配偶之人,仍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與湯騰原發生性關係,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被告與湯騰原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發生多次性關係已經逾越已婚男女交往正常分際,誠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破壞原告與湯騰原之婚姻圓滿和諧與幸福,讓原告精神痛苦,故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0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臻善禮儀社之員工,從未任職至慧公司,自非訴外人湯騰原之上司,被告既非至慧公司員工,自然不知原告在至慧公司之職務,也未拜訪過原告家中。又因湯騰原及被告係於105年7月16日至106年2、3月間交往,此後兩人生活無交集,故被告爭執照片所載之日期及真實性、亦爭執原告所稱其於110年8月16日發現被告與湯騰原大量性愛照片及影片之時點。且原告提出之性愛照片僅能證明被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證明照片中之對象為原告配偶。另縱認原告所指被告多次與其配偶湯騰原發生性行為一情屬實,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亦不包含「配偶權」,原告以「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並無依據。再退言之,被告為高職學歷畢業,現擔任行政助理,月薪為2萬6000元,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顯然過高等語為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查原告與湯騰原於104年12月30日結婚,為夫妻關係,有原告及湯騰原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見審訴卷第19頁)足證,惟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與湯騰原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為命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與湯騰原分別在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經其提出照片及影片截圖(見審訴卷第23至49頁置於證物袋、本院卷第43至73頁置於證物袋)等件為證,經被告否認,並抗辯照片所示日期及真實性云云,然細觀原告提出之照片及影片截圖均非常清晰而無變造、偽造之情,足堪認真實,故被告上開辯詞,無足可採。又被告另辯稱原告所提照片及影片截圖僅能證明被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證明照片及影片截圖所示男子為原告配偶等語,則原告所主張之被告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之侵害其配偶權行為,既經被告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本文規定,原告自應負舉證責任。經查,細觀原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2、3、6、7、9所示日期之性愛照片及影片截圖均有拍攝到湯騰原及被告,2人亦顯有性交行為甚明,是被告辯稱無法證明該等照片及影片截圖所示男子為原告配偶云云,顯無可採,故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3、6、7、9所示日期與湯騰原為性交行為侵害其配偶權,堪予採認。至原告主張附表一其餘編號及附表二所示日期之照片及影片截圖,則均僅有被告,無法特定與被告從事性交行為之男子為湯騰原,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既未提出足夠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屬實,故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侵權行為,為無可採。

2.再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湯騰原已婚一情,雖經被告否認,然查,觀之原告提出其於105年10月29日在個人臉書專頁發文抒發其結婚生女成為人母之心情時,被告在該臉書文章下方留言回覆:「帶來給我照顧!你們去約會啦」等文字之臉書截圖(見本院卷第63頁),及原告與湯騰原於106年年初參加公司員工及家眷旅遊時與被告的大合照照片1張(見本院卷第67頁),參以原告與湯騰原於105年間在從事販售生前契約、牌位及搭位之業務時,確實有工作上聯繫,此由原告提出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1至41頁)附卷可稽,綜上,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6、7、9所示日期明知湯騰原已婚一事,與事實相符,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3.又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係指明知而言。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侵權行為而實際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雖爭執原告所稱其於110年8月16日發現被告與湯騰原大量性愛照片及影片之時點,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應就原告「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但被告僅空言爭執,迄未舉證,是被告此項抗辯,並無足採。

4.綜上,被告既明知湯騰原為原告之配偶,仍與湯騰原於附表一編號2、3、6、7、9所示日期發生性行為,其與湯騰原所為顯逾婚姻中所負忠誠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被告之行為顯已動搖湯騰原與原告於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夫妻與家庭生活,應認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情節重大,堪認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損害,且此損害與被告所為上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至被告抗辯原告利用通訊軟體Line到處散佈其性愛照片及影片,被告名譽受損且精神上受相當之痛苦云云,惟此對被告所為本件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不生影響。

(二)被告雖引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辯稱憲法未將配偶權認定為係憲法上權利,民法中亦未明文規範配偶權為權利之一種,難以認定原告究係何種權利受到侵害云云。而釋字第791號固宣告立法者為保障夫妻間之忠誠義務而制定之刑法第239條違憲,然其理由書已明確記載:「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查系爭規定一(按即原刑法第239條)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究其目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可知大法官會議係認為在夫妻之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國家以刑罰之方式介入,有違比例原則,並非認為婚姻關係中,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無所謂之「基於配偶身分法益」,或「配偶權」不存在。至原告所援引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乃肯認同性間婚姻自由之自主決定權,乃係保障同性婚姻之制度性保障,亦非否定婚姻制度。況釋字第552號、第712號解釋理由書亦分別記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足認大法官會議亦肯認婚姻制度、夫妻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應受憲法保障,是被告此部分答辯顯不足採。

(三)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審酌原告為77年次,目前無正職工作,其107年所得105萬餘元、108年所得38萬餘元、110年所得27萬餘元、名下有土地數筆及汽車1輛,被告為73年次,從事行銷工作,108年所得15萬餘元,名下有房地及汽車2輛(見審訴卷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並考量被告與湯騰原發生侵害配偶權時間及次數及原告知悉上情過程等一切情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17日(見審訴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證據 (見審訴卷第23至49頁置於證物袋) 照片上顯示時間 1 105年7月16日 原證3之第1頁 00000000 2 105年10月14日 原證3之第2、3頁 皆00000000 3 105年10月21日 原證3之第4、5頁 皆00000000 4 105年11月18日 原證3之第6頁 00000000 5 105年12月29日 原證3之第7頁 00000000 6 106年1月24日 原證3之第8、9頁 皆00000000 7 106年2月2日 原證3之第10、11頁 皆00000000 8 106年2月9日 原證3之第12頁 00000000 9 106年3月6日 原證3之第13頁 00000000 10 106年3月20日 原證3之第14頁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照片 (見本院卷第43至73頁置於證物袋) 照片上顯示時間 1 105年8月28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頁 00000000 2 105年9月4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2頁 00000000 3 105年9月11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3頁 00000000 4 105年10月5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4頁 00000000 5 105年10月17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5頁 00000000 6 105年10月26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6頁 00000000 7 105年11月5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7頁 00000000 8 105年12月4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8頁 00000000 9 105年12月9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9頁 00000000 10 105年12月16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0頁 00000000 11 105年12月26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1頁 00000000 12 106年1月5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2頁 00000000 13 106年1月9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3頁 00000000 14 106年1月18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4頁 00000000 15 106年1月22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5頁 00000000 16 106年3月8日 被告與湯騰原性交 原證9之第16頁 0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