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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獻
被上訴人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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