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顥獻、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施宣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獻 被 上訴人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 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