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 原告
-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霈家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琳婕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福
- 訴訟代理人
- 白小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宗
受告 知 人 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
㈠、原告是否有收受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聯地(專
)字第1110406003號函及其附件(即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
議記錄)?如有,何時收受?
㈡、原告是否有收受召開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9日召開會議
之通知?如有,何時收受?
二、被告應說明: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掛號郵寄111年4月6日聯地(專)
字第1110406003號函送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表明
回執遺失,請向郵局申請補發或調取相關送達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