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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霈家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告
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江政福
訴訟代理人
白小芬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宗

受告 知 人 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
㈠、原告是否有收受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聯地(專
    )字第1110406003號函及其附件(即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
    議記錄)?如有,何時收受?
㈡、原告是否有收受召開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9日召開會議
    之通知?如有,何時收受?
二、被告應說明: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掛號郵寄111年4月6日聯地(專)
    字第1110406003號函送第23次專業技術協調會議記錄,表明
    回執遺失,請向郵局申請補發或調取相關送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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