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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顗雯

上訴人
即被告
邑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璿報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9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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