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曾英傑即老魯記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老魯記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宏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