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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曾英傑即老魯記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法定代理人
老魯記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張宏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住同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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