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告即反訴
- 被告
- 曾英傑即老魯記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傑
- 法定代理人
- 老魯記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舜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告即反訴
- 原告
- 榮華富貴商行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張宏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住同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