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曾英傑即老魯記、曾英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英傑即老魯記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宏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