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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曾英傑即老魯記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法定代理人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即反訴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反訴原告
人 張宏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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