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
- 即被告
- 告 榮華富貴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本訴22萬元、反訴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