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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原告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283,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3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是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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