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何美香
- 被告
-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文宏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全堂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邀
同被告王文宏、王文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2月3
日止,自借款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
並自111年6月3日起,以每月為1期,共分42期,按期於當月
3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3日繳付利息。
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㈡被告全堂企業有限
公司又於110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王文宏、王文秋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150萬元,約定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1
2月21日止,自借款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於每月21日按
月付息,並自111年12月21日起,以每月為1期,共分48期,
按期於當月21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21
日繳付利息。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
款被告全堂企業有限公司僅繳交本息至111年8月3日止,迭
經原告催討無效,依授信契約書第十三條第1款約定,其餘
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40萬4,76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王文宏、王文秋既為上開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被告全堂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
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動
撥增補約定書、保證書各1份、授信約定書3份、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歷史利率查詢各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
至49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40萬4,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000,000元 380,952元 自109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2月3日止 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利息,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計算利息(現為3%) 自111年9月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之10%計算違約金,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之10%計算違約金,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之20%計算違約金 1,523,810元 2 1,500,000元 300,000元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12月21日止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利息,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計算利息(現為3%)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之20%計算違約金 1,200,000元 以上合計請求本金為新臺幣3,404,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