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愛珠、李秋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