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愛珠、李秋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