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韋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 告 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陳燕珩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許恩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燕珩為上報記者,於民國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許,未經查證即在上報網站刊出標題為「【PLG內幕 】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中國老賴』錢濤金 援」之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內容。系爭報導係被告未經查證,即誑稱原告與第三人錢濤間並未存在借貸關係,而係錢濤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團云云,並未見存在被告有任何查證之行為云云,僅泛稱《上報》調查發現,實際上係被告憑個人臆測作成 之不實報導,而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與錢濤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此有借貸契約可稽,可證系爭報導確有未經查證而報導不實内容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綜上,被告系爭報導未經查證,完全個人臆測。因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因系爭報 導嚴重貶損原告之名譽,縱透過上開金錢賠償,仍無法回復伊所受之名譽損害,是為回復原告之名譽,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之二分之一頭版版面各1日,作為適當回復原狀之 方法,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之二分之一頭版版面各1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所為系爭報導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更無故意過失或違法性,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營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査證,而依査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合理査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僅於該評論者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始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被告於系爭報導陳述原告非憑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為錢濤,而球隊成立之初,錢濤就透過在台灣開設的某銀行帳戶,並將金流轉至陳韋輪於同間銀行戶頭,再匯進高雄鋼鐵人球隊帳戶,又為避免被質疑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圑,兩人對外聲稱是這筆金流是借貸關係等語。足見,被告僅係描述原告與錢濤間於資金流動係「對外宣稱借貸關係」,並未使用過於慫動或偏激之言論,更未否認原告與錢濤間之法律關係非消費借貸關係,更無以未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償,故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問題。準此,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綜上,原告起訴尚無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陳燕衍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聘請之員工,擔任上昇公司所經營網路新聞媒體「上報」之記者,於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在上報網站上,刊登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㈡臺灣男子職業籃球聯盟(簡稱PLG)中之高雄鋼鐵人籃球隊,係 由訴外人高雄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育樂公司)所經營之球隊,高雄育樂公司係於110年6月28日成立,實收資本額5,400萬元,原告係高雄育樂公司之最大股東,目前個人持 股260萬股,持股比例為48.15%。 ㈢原告對高雄育樂公司之實際出資金額為2,600萬元,資金來源 為向錢濤借款。 ㈣系爭報導撰寫標題為「『PLG』內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並於110年11月7日 18時45分刊登在上報網站迄今。 ㈤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原告與錢濤是妻舅關係」、「 錢濤是香港籍」部分屬實。 ㈥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高雄育樂公司於9月舉行股東臨時會,重組股權結構,球團高層人事也大搬風,改由無極資本在台負責人陳韋翰擔任監察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出任董事長,無極資本特助陳冠豪出任領隊」等語屬實。 ㈦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球團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 『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夫錢 濤。球隊成立之初,錢濤就透過在台灣開設的某銀行帳戶,將金流轉至陳韋翰於同間銀行戶頭,再匯進高雄鋼鐵人球隊帳戶,為避免被質疑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團,兩人對外聲稱這筆金流是『借貸關係』」等語,關於金流部分及錢濤有借 錢給原告部分是事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主張 被告未經查證即於上開時間、網站刊登系爭報導,提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影射其為中資人頭,已侵害其名譽、信用,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上昇公司於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在上報網站上,刊登其記者陳燕衍撰寫之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但系爭報導標題在於指稱系爭球隊撇清其資金來源為大陸地區一事遭自打嘴巴,其最大股東是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難認有影射原告為中資人頭之意。又所謂人頭係指借用自己名義予他人使用以規避法律管制、法律上責任或為符合法律上特定資格之人,是以中資人頭應是指出借名義予大陸地區人民使用,使其資金得以進入我國投資之人,然系爭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係在指稱以「高雄在地」為名之系爭球隊,已名不符實,現該球隊所屬之高雄育樂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球隊領隊均與香港無極公司有關係,該報導質疑最大股東資金來自為中商之錢濤,而監察人即原告與香港無極公司、錢濤之關係,質疑高雄育樂公司是否已受香港無極公司控制,並無影射原告出借自己名義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我國投資。何況原告對於上開「球團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 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夫錢濤。」、「一支原以高雄在地化為號召的球隊」、「合約竟限定任一股東未來不得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唯獨轉讓給「無極資本」或「無極資本關係人錢濤」不受此限」(訴卷第215、216頁)等項,並無爭執,則系爭報導關於中資部分縱非屬實,其名譽或信用遭受損害者應為高雄育樂公司。故而,原告個人主張上開報導內容影射其為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團、損害原告名譽、信用云云,尚非可信。 ㈡原告亦自承其與陳韋樺為兄妹關係,陳韋樺為錢濤之配偶(訴卷第218、219頁),原告就「原告與錢濤是妻舅關係」、「錢濤是香港籍」,既無爭執,而錢濤為香港無極公司負責人之一,外界自易信原告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公司入主高雄育樂公司系爭球隊,應符社會一般認知之情。又高雄育樂公司於110年9月28日改選後,確係由原告擔任監察人,而原告陳韋翰雖是以個人身份當選監察人,復登記為球團最大股東,加之其與錢濤間上述密切關係,是被告任記者據此認高雄育樂公司已為香港無極集團所控制,並進而指稱「『高雄』 淪借殼」,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此為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其用語並未過於慫動或偏激,實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多元民主社會之價值。況此部分指稱錢濤為中商,高雄育樂公司是香港無極勢力控制,淪為借殼等情,所貶損者實為高雄育樂公司,亦非原告,是難認被告以記者身分刊登其所撰寫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㈢又系爭報導內容是以附表一編號3為標題,其內容提出該球團 最大股東即原告持有48.15%高雄育樂公司股份,資金來源為錢濤,其與錢濤並對外聲稱此為借貸關係。經查,高雄育樂公司於110年10月4日變更登記時,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40萬 股,原告持股為260萬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影本、股東名簿在卷可稽(訴卷第173、175、229頁 )。原告固提出關於購入股份260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1紙供 參(審訴卷第39頁),惟如附表一編號3所稱「幕後金主幫 購股」,指的是錢濤幫原告購股,且我國社會上媒體及民眾通常並未就資金來源「贈與」、「借貸」、「周轉」等語詞詳細區辨,往往將出錢者稱為「金主」提供「金援」,而原告購股資金來自錢濤,實際上並未提出自有資金即持有高雄育樂公司股份,乃為事實,則如附表一編號3所指既屬實情 ,應難認被告刊登其撰寫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3之內容, 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㈣綜上所述,系爭報導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之二分之一頭版版面各1日,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並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一: 編號 報導內容 1 陳韋翰6月突拋「鯨吞」合約 牽扯港資嚇跑3股東 豈料,直到6月一切變了調,陳韋翰突然以最大股東姿態,要求其餘股東須簽訂一份合約,否則他負責的資金不會匯入。接著提出1個月内要增資到1億元,且4000萬得由半路冒出的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全額認購。更弔詭的是,合約竟限定任一股東未來不得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唯獨轉讓給「無極資本」或「無極資本關係人錢濤」不受此限。 這份詭異合約,讓在地股東驚覺事態不對,不僅來路不明的黃哲寬與錢濤突然殺出,欲稀釋其餘股東股權令人存疑,事後又發現陳韋翰與原本具中國籍、現持港籍身分來台的錢濤是妻舅關係,過去也曾參與無極在中國經營相關事業,若照陳的盤算走下去,後果不堪設想,為此急忙退股撤出,現已有高雄3股東提前下莊。 2 「高雄」淪借殼 中商錢濤親信+香港無極代表入主球團 高雄育樂公司於9月舉行股東臨時會,重組股權結構,球團高層人事也大搬風,改由無極資本在台負責人陳韋翰擔任監察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出任董事長,無極資本特助陳冠豪出任領隊,一支原以高雄在地化為號召的球隊,徹底被香港無極勢力控制。 3 撇外資聲明疑點多:新董座竟零持股、幕後金主幫購股 更引發關注的是,《上報》調查發現,球圑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夫錢濤。球隊成立之初,錢濤就透過在台灣開設的某銀行帳戶,將金流轉至陳韋翰於同間銀行戶頭,再匯進高雄鋼鐵人球隊帳戶,為避免被質疑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圑,兩人對外聲稱是這筆金流是「借資關係」。 附表二:更正啟事 本人陳燕珩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即上報(Up Media)於2021年11月7日刊登「【PLG内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之報導,文中指摘陳韋翰「拋『鯨吞』合约牽扯港資嚇跑3股東」及陳韋翰為港資人頭股東云云,與事實全然不符,已嚴重損害陳韋翰之名譽形象及社會評價。 本人允諾,爾後將秉持忠於事實之精神,謹慎查證報導,並盼各界勿再以訛傳訛,散布任何有損陳韋翰先生名譽之訊息。 上報記者陳燕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