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韋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健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昇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許,未經查證即在上報網站刊出由其員工陳燕珩具名撰寫「【PLG】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 錢濤金援」之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內容。系爭報導係陳燕珩憑個人臆測作成之不實報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損,被告上昇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王健壯本有審核報導是否屬實之義務,然渠等未善盡監督之責,放任陳燕珩撰寫系爭報導,應認有過失。原告與錢濤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系爭報導未經查證而報導不實内容侵害原告名譽權。綜上,系爭報導內容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又被告上昇公司之員工陳燕衍未曾直接向伊求證報導內容之真實性,未為衡平報導,亦未給予伊任何回應陳述之機會,被告上昇公司在未經合理查證之情況下刊登系爭報導,僅呈現片面偏頗臆測之陳述,刻意誤導視聽者,已侵害伊之名譽,是被告上昇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王健壯,未善盡其等監督義務,容任其員工陳燕衍撰寫發表系爭報導,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因系爭報導嚴重貶損伊 之名譽,縱透過上開金錢賠償,仍無法回復伊所受之名譽損害,是為回復伊之名譽,伊應得請求被告上昇公司將其刊登系爭報導之網頁下架,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上報」網站首頁(http://https://www.upmedia.mg/,下稱系爭網站首頁)及臉書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下稱系爭臉書專頁)各10日,為此爰依民法 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上昇公司應將系爭報導之網頁下架。㈢被告上昇公司 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系爭網站首頁及系爭臉書專頁各10日,其字體與原報導相同。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報導是有關我國職業籃球聯盟中之高雄鋼鐵人隊(下稱系爭球隊),是否有引進臺灣無極資本集團陳韋翰入股,並利用增資之方式使香港無極集團入股,然實際上陳韋翰背後之資金是來自其姊夫錢濤,系爭球隊之股東可能利用此方式迂迴引進大陸地區資金,況且除有中資疑慮外,提供中資之幕後金主可能有涉及債信不良等問題,導致引入球隊之資金有不穩定之疑慮,恐有害於我國職業體育運動之發展,更與政府大力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有所扞格,而針對系爭球隊之資金來源,早經高雄市議員於議會質詢時要求高雄市運動發展局說明並予調查,復經鏡週刊提出相關報導,社會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需有所積極作為,足見系爭球隊涉及中資及幕後錢濤之資金等問題,具有高度之公益性,是以系爭球隊之股東組成及資金來源,對我國職業籃球發展有深遠之影響,股東身份與資金來源自屬可受社會公評、檢視之事項,更為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必須介入調查之事,其是否親自投資球團等問題,與公共利益有關,更為一般民眾所欲知悉之事,當然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而被告上昇公司之記者陳燕衍撰寫系爭報導是因投書人提供相關資料,其訪談後認投書人所提供之資料堪信為真,考量該投書、採訪內容對我國職業籃球運動產業影響甚深,方著手撰寫系爭報導。再者,原告並無將自己之聯絡方式公諸於眾,陳燕衍亦無公權力可任意取得其聯絡方式,只能透過與原告相關之系爭球隊及無極集團人員,而陳冠豪恰身兼系爭球隊領隊、無極集團特助人員,陳燕衍又因職業籃球業務而得取得陳冠豪之聯絡方式,是陳燕衍以電話向陳冠豪查證自屬合理,惟陳燕衍多次致電陳冠豪均未取得回應,迫於媒體刊登報導具有即時性,況媒體之查證義務不限於向當事人查證,是陳燕衍與陳冠豪聯繫,並將系爭球隊後續聲明刊登於系爭報導內為平衡報導,已盡查證義務,字難認有何損害原告權益之真實惡意。此外,被告王健壯為被告上昇公司之董事長,並未管理公司之具體業務,更不負責報社任何編輯事務,其實未參與系爭報導採訪、撰寫及查證,亦未負責系爭報導刊載之決定與審查,是就系爭報導而言,非屬被告王健壯擔任上昇公司董事長而代表該公司執行業務之範圍,亦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信用等權利之犯意聯絡,應無庸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綜上,本件實際撰稿人陳燕珩既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起訴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王健壯為被告上昇公司之負責人。 ㈡陳燕衍為被告上昇公司所雇用之記者,於110年11月7日18時4 5分,在上報網站上,刊登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內容。 ㈢原告對高雄育樂公司之實際出資金額為2,600萬元,資金來源 為向錢濤借款。 ㈣臺灣男子職業籃球聯盟(簡稱PLG)中之高雄鋼鐵人籃球隊,係 由訴外人高雄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育樂公司)所經營之球隊,高雄育樂公司係於110年6月28日所成立,實收資本額5,400萬元,原告係高雄育樂公司之最大股東,目前個人 持股260萬股,持股比例為48.15%。 ㈤系爭報導撰寫標題為「『PLG』內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之報導(下稱系爭報 導),並於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刊登在上報網站迄今。 ㈥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原告與錢濤是妻舅關係」、「 錢濤是香港籍」部分屬實。 ㈦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高雄育樂公司於9月舉行股東臨時會,重組股權結構,球團高層人事也大搬風,改由無極資本在台負責人陳韋翰擔任監察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出任董事長,無極資本特助陳冠豪出任領隊」等語屬實。 ㈧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球團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 『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夫錢 濤。球隊成立之初,錢濤就透過在台灣開設的某銀行帳戶,將金流轉至陳韋翰於同間銀行戶頭,再匯進高雄鋼鐵人球隊帳戶,為避免被質疑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團,兩人對外聲稱這筆金流是『借貸關係』」等語,關於金流部分及錢濤有借 錢給原告部分是事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主張 被告等未經查證,即由其雇用之記者陳燕衍於上開時間、網站,刊登系爭報導,提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影射其為中資人頭,已侵害其名譽、信用,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上昇公司於110年11月7日18時45分,在上報網站上,刊登其記者陳燕衍撰寫之系爭報導,報導中提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但系爭報導標題在於指稱系爭球隊撇清其資金來源為大陸地區一事遭自打嘴巴,其最大股東是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難認有影射原告為中資人頭之意。又所謂人頭係指借用自己名義予他人使用以規避法律管制、法律上責任或為符合法律上特定資格之人,是以中資人頭應是指出借名義予大陸地區人民使用,使其資金得以進入我國投資之人,然系爭報導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係在指稱以高雄在地為名之系爭球隊,已名不符實,現該球隊所屬之高雄育樂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球隊領隊均與香港無極公司有關係,最大股東資金來自該報導質疑為中商之錢濤,而董事長即黃哲寬並未持股,是其提及原告之處,是以「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 援」,並其與香港無極公司之關係,質疑高雄育樂公司是否已受香港無極公司控制,並無影射原告出借自己名義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我國投資。況原告對於上開「球團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 夫錢濤。」、「合約竟限定任一股東未來不得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唯獨轉讓給「無極資本」或「無極資本關係人錢濤」不受此限」、「一支原以高雄在地化為號召的球隊、徹底被香港無極勢力所控制」等項,並無爭執(訴卷第161至166頁);又記者陳燕衍於系爭報導稱錢濤為公司負責人或高管之企業信用有瑕疵,而以「老賴」形容,係引用大陸地區「天眼風險」資訊(訴卷第203至207頁),已盡相當合理之查證;另該報導就「中資」縱非屬實,其名譽或信用遭受損害者應為高雄育樂公司;故原告主張該報導內容影射其為台灣人頭,損害原告之名譽、信用云云,尚非可信。 ㈡原告就「原告與錢濤是妻舅關係」、「錢濤是香港籍」,並無爭執。而原告亦自承其與陳韋樺為兄妹關係,陳韋樺為錢濤之配偶(訴卷第166頁),錢濤既為香港無極公司負責人 之一,外界自易信原告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公司入主高雄育樂公司系爭球隊,應符社會一般認知之情。又高雄育樂公司於110年9月28日改選後,確係由原告擔任監察人,而原告雖是以個人身份當選監察人,復躍身為球團最大股東,加之其與錢濤間上述密切關係,是被告上昇公司僱用之記者陳燕衍據此而認高雄育樂公司已為香港無極集團所控制,並進而指稱「『高雄』淪借殼」,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況此 部分指稱錢濤為中商,高雄育樂公司是香港無極勢力控制,淪為借殼等情,所貶損者實為高雄育樂公司、錢濤,亦非原告,是難認被告上昇公司刊登其記者陳燕衍所撰寫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㈢又系爭報導內容是以附表一編號3為標題,其內容第二段是提 出該球團最大股東即原告持有48.15%高雄育樂公司股份,資金來源為錢濤,其與錢濤並對外聲稱此為借貸關係。然查,高雄育樂公司於110年10月4日變更登記時,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40萬股,原告持股為260萬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訴卷第93頁)。而原告固提出關於購入股份260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1紙為憑(審訴卷第41、43、53頁),惟如附表 一編號3所稱「幕後金主幫購股」,指的是錢濤幫原告購股 ,而高雄育樂公司最大股東即原告資金確實來自錢濤,且我國社會上媒體及民眾通常並未就資金來源究為「贈與」「借貸」、「周轉」詳細區別,往往將出錢者稱為「金主」而為「金援」,原告實際上並未提出自有資金即持有高雄育樂公司股份,乃為事實,則如附表一編號3所指既屬實情,實難 認被告上昇公司刊登記者陳燕衍所撰寫系爭報導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權,而構成侵 權行為。 ㈣綜上所述,系爭報導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上昇公司應將其刊登系爭報導之網頁下架,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更正啟事刊登於系爭網站首頁及系爭臉書專頁各1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一: 編號 報導內容 1 陳韋翰6月突拋「鯨吞」合約 牽扯港資嚇跑3股東 豈料,直到6月一切變了調,陳韋翰突然以最大股東姿態,要求其餘股東須簽訂一份合約,否則他負責的資金不會匯入。接著提出1個月内要增資到1億元,且4000萬得由半路冒出的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全額認購。更弔詭的是,合約竟限定任一股東未來不得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唯獨轉讓給「無極資本」或「無極資本關係人錢濤」不受此限。 這份詭異合約,讓在地股東驚覺事態不對,不僅來路不明的黃哲寬與錢濤突然殺出,欲稀釋其餘股東股權令人存疑,事後又發現陳韋翰與原本具中國籍、現持港籍身分來台的錢濤是妻舅關係,過去也曾參與無極在中國經營相關事業,若照陳的盤算走下去,後果不堪設想,為此急忙退股撤出,現已有高雄3股東提前下莊。 2 「高雄」淪借殼 中商錢濤親信+香港無極代表入主球團 高雄育樂公司於9月舉行股東臨時會,重組股權結構,球團高層人事也大搬風,改由無極資本在台負責人陳韋翰擔任監察人,錢濤親信、香港無極資本代表黃哲寬出任董事長,無極資本特助陳冠豪出任領隊,一支原以高雄在地化為號召的球隊,徹底被香港無極勢力控制。 3 撇外資聲明疑點多:新董座竟零持股、幕後金主幫購股 更引發關注的是,《上報》調查發現,球圑最大股東陳韋翰,並非憑「個人」之力取得48.15%股份,其背後隱身的金主就是姊夫錢濤。球隊成立之初,錢濤就透過在台灣開設的某銀行帳戶,將金流轉至陳韋翰於同間銀行戶頭,再匯進高雄鋼鐵人球隊帳戶,為避免被質疑港資藉台灣人頭入主球圑,兩人對外聲稱是這筆金流是「借資關係」。 附表二:更正啟事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2021年11月7日刊登「【PLG内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之報導,文中指摘陳韋翰「拋『鯨吞』合约牽扯港資嚇跑3股東」及陳韋翰為港資人頭股東云云,與事實 全然不符,已嚴重損害陳韋翰之名譽形象及社會評價,本公司特刊此函予以更正,並撤下前述報導,公告周知。 本公司允諾,爾後將秉持忠於事實之精神,謹慎查證報導,並盼各界勿再以訛傳訛,散布任何有損陳韋翰先生名譽之訊息。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健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