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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韓靜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3,71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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