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陳佩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上訴人尚 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