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渝驊(原名黃麗娟)
- 即被告
- 羅國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