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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尖端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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