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尖端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興土木包工業、陳明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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