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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林鴻章

  • 被告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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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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