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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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