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丁加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盈津
- 被告
- 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啟智
- 被告
- 莊于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劉啟智、莊于霆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110年4月15日為止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迄今尚餘本金6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7頁、第97頁至第10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1 80萬元 自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80萬元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64萬元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40萬元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16萬元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200萬元 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7 20萬元 自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8 20萬元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9 16萬元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0 10萬元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 4萬元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2 50萬元 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備註 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