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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給付退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景婷

上訴人
即原告
賴黃雪英(即賴以樵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10萬2840股股份返還上訴人,並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查被上訴人110年度資產負債表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萬8,842元(卷二第161頁),而被上訴人發行股數為40萬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0萬9,143元(計算式:3,970萬8,842元40萬股10萬2840股=1,020萬9,14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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