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蔡盈津 黃美雲 被 告 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 蘇仕鈴 陳泳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蘇仕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萬7,66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蘇仕鈴、陳泳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萬3,040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蘇仕鈴連帶負擔百分之22,餘由被告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蘇仕鈴、陳泳琿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以下簡稱被告陳郁仁)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蘇仕鈴、陳泳琿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陳郁仁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 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郁仁、蘇仕鈴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被告陳郁仁、蘇仕鈴、陳泳琿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備 註 1 95萬元 109年4月1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㈡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5機動調整計算。 110年12月14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2 5萬元 109年4月1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㈡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5機動調整計算。 111年2月14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3 180萬元 109年12月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 ㈡分6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浮動計算(目前為週年百分之1);自110年7月1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99計算。 110年12月1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陳泳琿 4 20萬元 109年12月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 ㈡分6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2機動調整計算。 110年12月1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陳泳琿 5 95萬元 109年12月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 ㈡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 110年12月4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陳泳琿 6 5萬元 109年12月4日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 ㈡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 110年12月4日 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陳泳琿 附表二:(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64萬5,337元 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5萬元 2 3萬2,326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萬元 合計 67萬7,663元 100萬元 附表三:(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蘇仕鈴、陳泳琿)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145萬5,330元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80萬元 2 16萬2,085元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萬元 3 76萬5,347元 自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5萬元 4 4萬278元 自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萬元 合計 242萬3,040元 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