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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雨真高瑞聰林家伃

上訴人
即被告
炘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進大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晏緹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2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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