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皇伯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告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程稚庭
被告
鍾矞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竣捷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竣捷公司)、程稚庭、鍾矞傑
    受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竣捷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邀同被告程稚
    庭、鍾矞傑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分別借款(1)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4年7月10日,利率自109
    年7月10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0年
    3月27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加碼年
    息1.63%機動計息(目前年息2.47%),嗣後依原告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2)4
    5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4年7月10日,利率自109年7月10日
    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自110年3月27日
    起至114年7月10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加碼年息1.63%
    機動計息(目前年息2.47%),嗣後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變動而調整,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上開2筆借款
    均於109年7月24日申請變更契約,原約定攤還條件改為自10
    9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0日止按月繳息,餘欠自110年7月
    10日至114年7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上
    開2筆借款被告均自111年2月27日以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
    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5,573,601元、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
    程稚庭、鍾矞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
    之責。另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借款人對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
    ,經原告之請求應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鍾矞傑:我們確實有借這筆錢,這筆錢我們願意還,但
    沒辦法一次償還,之前有由竣捷公司去跟原告談過,希望能
    夠再和原告協調。
 ㈡被告竣捷公司、程稚庭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2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
    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
    票、連帶保證書、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
    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等件(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5頁)為證。又被告鍾矞
    傑承認確實有本件債務並願意清償,另被告竣捷公司、程稚
    庭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13,170元 111年2月27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週年利率2.47%    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 計算。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72%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860,431元 111年2月27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週年利率2.47% 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 計算。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72%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573,60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