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林慶雲律師 被 告 王傑仁即王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 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備位之訴中,有無訴之聲明金額與理由所列金額不符之情形?亦即,原告於訴之追加狀合計各項請求金額時(訴字卷第139頁),有無計算錯誤之情形?如有,訴之聲明有無 調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