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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靜筠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珍
訴訟代理人
張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禮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萬9,000元(即上訴人起訴時陳報訴訟標的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266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