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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航
法定代理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8萬4,98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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